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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远一商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刑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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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公网】
栏目:山东政企信息
发表时间:2026-01-13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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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6年1月13日(农历2025年11月25日),星期二讯:【冬季守护】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刑拘!
烟花爆竹
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
非法运输、储存及买卖烟花爆竹
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都将受到处罚
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同样违法!
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涉嫌犯罪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案例:在未取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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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3日(农历2025年11月25日),星期二讯:【冬季守护】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刑拘!
烟花爆竹
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
非法运输、储存及买卖烟花爆竹
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都将受到处罚
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同样违法!
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涉嫌犯罪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案例:在未取得存储资质的
场所存放烟花爆竹
2026年1月11日,招远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夏甸派出所开展烟花爆竹常态化排查整治工作,在招远市夏甸镇某村路某商铺仓库及其后院仓库内,查获大量烟花爆竹。
经查,店主刘某某、闫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存储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存放烟花爆竹共计1137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闫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已被招远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公安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或储存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任何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查处!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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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治安大队、夏甸派出所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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