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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一批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
【政公网】
栏目:企宣信息
发表时间:2023-05-31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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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时间2023年5月31日(农历2023年4月13日),星期三讯:“兽药残留”超标!烟台这家公司的猪肉,被查!。
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了一批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烟台市胜大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后腿肉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2年12月9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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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023年5月31日(农历2023年4月13日),星期三讯:“兽药残留”超标!烟台这家公司的猪肉,被查!。
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了一批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烟台市胜大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后腿肉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2年12月9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烟台市胜大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猪后腿肉产品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检疫日期为2022-11-09的猪后腿肉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 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后腿肉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医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血氧仪、哄抬价格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6日对烟台医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供应商提供不出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购进“Lk87脉冲指尖血氧仪”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生产厂家、产品技术要求、生产日期、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Lk87脉冲指尖血氧仪”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莱山区那片海饭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河豚鱼案
根据监督检查线索,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日对莱山区那片海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河豚活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没收河涉案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龙口市江南轩庭大酒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河豚鱼案
根据监督检查线索,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8日对龙口市江南轩庭大酒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河豚活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金城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的茶树菇案
2023年3月7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山东金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10日生产的茶树菇,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7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Q/JCF 0011S-2021《茶树菇》的茶树菇,属于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的食品行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上述茶树菇,并重新修订企业标准,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善隆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河豚活鱼及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酒案
2023年2月2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线索,对烟台善隆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河豚活鱼、无标签及无中文标签的酒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一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辛店镇真诚眼镜三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镇真诚眼镜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视依然蓝点软性亲水接触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301盒,货值共计12922.55元,违法所得85元。经执法人员核实蓬莱市大辛店镇真诚眼镜三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对其处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慧之眼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根据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材料,经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实,烟台市蓬莱区慧之眼眼镜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海俪恩全视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海俪恩乐眸软性亲水接触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问政烟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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