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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期) |
【政公网】
栏目:山东政企信息
发表时间:2024-11-21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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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时间2024年11月21日(农历2024年10月21日),星期四讯: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期)。
典型案例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制止食品浪费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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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024年11月21日(农历2024年10月21日),星期四讯: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期)。
典型案例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制止食品浪费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坚决遏制“舌尖上的浪费”,依法纠正、查处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
案例一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兖州区某小吃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9月13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某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现场询问服务人员,也未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并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兖州区某自助烧烤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9月30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某自助烧烤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现场询问服务人员,也未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并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兖州区某早点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9月30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某早点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现场询问服务人员,也未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并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四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兖州区某牛肉汤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9月30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某牛肉汤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现场询问服务人员,也未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并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5
案例五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兖州区某老火锅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0月9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兖州区某老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者摆放任何反食品浪费类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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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提示:消费者外出就餐时,要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增强节约意识,理性消费、按需点餐,积极参与“光盘行动”,弘扬勤俭节约美德。
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推广“半份菜”“小份菜”,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引领厉行节约新风尚。
(来源: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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