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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上) |
【政公网】
栏目:山东政企信息
发表时间:2025-01-06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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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上)。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拳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现向社会公布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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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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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上)。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拳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现向社会公布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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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在烟台某公司抽检的当事人生产的某茶叶,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为确保企业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应严格控制生产工艺流程,并确保包装在流通过程中能保持良好的密封性。同时,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做好产品留样,以便于企业自身排查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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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区某卫生室使用过期药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山区某卫生室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药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福山区门楼街道某卫生室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治疗室内摆有的某注射液已过期,且药房内未放置温湿度计。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卫生室作为基层群众购买使用药品的重要渠道,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和规范,避免因使用不合格药品而对公众健康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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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区内有一名工作人员正驾驶未经检验的叉车进行作业。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叉车。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特种设备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定要加强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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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区某电动车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山区某电动车店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福山区清洋街道某电动车店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私自加装、改装、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生产销售单位应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义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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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建筑安装中空玻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认证建筑安装中空玻璃的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加工建筑钢化中空玻璃并标示“CCC”认证标志,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CCC”标志的产品,不仅冒用认证标志,更无法保证质量安全。各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切实牢筑质量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供稿单位:执法大队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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